为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和双一流建设的实施,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法治院,提高领导班子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条例。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决策权。学院人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科建设等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邀请系主任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它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方向,以育人工作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安全稳定为基石,研究决定事关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共同负责贯彻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研究学院的党建工作、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学生工作等发展规划及有关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等;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讨论决定学院的人员选留、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岗位等级调整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院长助理、院办正副主任、系所中心正副职等建议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学生教育与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师德师风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确定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人选、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九)讨论研究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工作;
(十)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集中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院教授委员会、基层干部、专家教授、师生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应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重要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 提高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力。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有关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和院长征得多数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事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议题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需在会前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过程 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事项,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秘书认真及时作好记录。应详细、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根据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文件的存档、发放、管理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文件的执行力。
二、党政班子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牢固树立“追求卓越”的思想意识,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责任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书记和院长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共同努力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讲奉献,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间必须保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做到思想到位、精力到位、责任到位。凡是涉及学院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书记和院长根据责任分工,确保到位并履行领导责任,副书记和副院长按照分管分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专款专用,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严格遵守财经记录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贯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进行述学、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评议、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族生活会,推进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按时参加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做到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上级培训和支部学习相结合,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与学院基层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结对子。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关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廉洁从政。公务接待、差旅报销、用车等工作严格执行财政纪律,要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审批,并定期在党政联席会上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并传播学院的文化理念,做到“博学善思、敬业笃行”,大力弘扬“储德运能、建功筑梦”的储建精神,进一步强化“特色立院、学术强院、人才兴院”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学科融合,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办学水平。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每天按要求时间在办公地点办公,需要签字的事宜由主管秘书收齐后统一签字返回。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出差(出访),应按向书记、院长请假说明情况,并及时销假。
三 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班子例会每周举行一次,书记、院长统筹学院工作,各分管副书记、副院长汇报一周以来的工作以及下周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班子成员例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其他事宜向书记、院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做好会议纪要,就例会安排的工作监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从2017年11月执行。
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