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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

时间:2024-03-19浏览:25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644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石大东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构建由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应条款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第五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主体及类型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主体:

(一)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

2.实验指导教师;

3.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科研团队负责人或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责任人;

4.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6.校级责任领导。

(二)相关单位

1.发生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型:

(一)针对个人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5.经济赔偿;

6.处分(针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针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针对单位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关停实验室;

4.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5.经济赔偿。

以上责任追究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责任分级及处理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责任分级: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造成安全事故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高于10万元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重伤。

(四)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重大(2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死伤。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处理:

符合以下情形,需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二级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检查;

(三)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二级科研教学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五)未按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实验室,私自改变实验室房间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源等管理规定;

(七)其他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

对不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视其履行职责情况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主体

责任追究类型

直接责任人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实验指导教师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

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处理:

符合以下情形,需承担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由于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安全事故;

(四)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五)未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六)其他因未尽到操作规范或监管责任等,造成的安全事故。

对不同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视其履行职责情况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类型


责任追究主体

一般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直接责任人

教职工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教职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学生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教职工予以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学生予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实验指导教师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实验室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

科研团队负责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第一负责人

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履行职责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直接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二条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承担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就涉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一)承担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承担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不合格,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三)承担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当年本单位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年度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类型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专家组意见,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类型为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专家组意见,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责任追究类型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专家组意见,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按程序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按程序执行。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或学生如对所受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将考核评优结果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以及其他评优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优,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适当奖励,激发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热情。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发〔201744号)同时废止。